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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2017金融服务(业务连续性)法案》的答疑

日期: 2017年 12月15日


2017年9月6日的艾玛飓风过境后,维尔京群岛的基础设施受到严重影响。其中涉及公共和其它基础设施,包括(住宅和商业)建筑结构的损害、电力和供水的损失以及通讯服务中断。艾玛飓风的后续影响可能会使维尔京群岛的金融服务业务难以执行、运营、许可、管理和监督,甚至无法进行金融服务。我们意识到,特别艰苦的时期需要灵活的监管和监督,随即制定了《2017金融服务(业务连续性)法案》(以下简称“法案”),从而在不危及金融服务业的繁荣和完整性的情况下保障维尔京群岛金融服务业务的连续性。

该法案允许短期内将业务运营迁移到其它司法管辖区而不影响相关的金融服务立法,从而促进金融服务业务的持续运作。在必要时,被许可方也可以根据该法案暂时迁移到维尔京群岛的其它经营处所。考虑到维尔京群岛在这段恢复期间可能会遇到困难,该法案还提供了对某些义务的修改和变更。在法案内也规定了金融服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进程和程序,从而加快决策和行动。

关于《2017金融服务(业务连续性)法案》的常见问题(以下简称“常见问题”)旨在回答被许可方可能会遇到的、与维尔京群岛内外的经营场所迁移有关的问题。此外,还规定了如何履行某些义务;以及法案所允许的监管许可和修订。

被许可方应与法案条款一起阅读本常见问题,因为对法案的不当应用可能会导致被许可方违反相关金融服务法规。

该法案下的通知、报告和申请

根据该法案提出的任何通知、报告和申请,应提交给被许可方的具体监督部门的负责人,地址如下:

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服务委员会


Pasea大厦

邮政信箱418

罗德城,托托拉岛 VG1110

英属维尔京群岛

1. 什么是《2017金融服务(业务连续性)法案》?

《2017金融服务(业务连续性)法案》(以下简称“法案”)是为了在2017年9月的业务中断事件后促进金融服务业务的连续性而制定的。认识到中断事件可能会使一些被许可方撤离和/或对被许可方充分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能力造成损害,该法案撤销或修改了某些要求,允许继续按照所有适用的金融服务立法在维尔京群岛提供金融服务业务。

2. 法案何时生效?何时终止?

  • 该法案的规定自2017年9月7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 考虑到维尔京群岛在飓风艾玛后恢复水平的特殊情况存在,该法令的生效时间可延长至3个月。
  • 若法案有效期有任何延长,将以法令的形式刊登于《维尔京群岛公报》。

迁移至其它司法管辖区

3.根据法案,由于飓风艾玛的侵袭,维尔京群岛损失严重,很难或不可能进行业务运营,因此允许被许可方暂时将其全部或部分业务运营迁移到另一管辖区,以保障其业务的连续性。

3.1 迁移至另一司法管辖区的能力适用于哪些人?

受法律授权的被许可方在维尔京群岛有公司实体,则有资格临时迁移。但并不适用于保险公司(A类或B类)、保险中介或持有一般银行业务、限制性I类或限制性II类银行牌照的银行。

3.2 被许可方暂时迁移至另一司法管辖区后该怎么办?

  • 自迁移之日起一个月内或在《公报》刊登法案后(以较晚时间为准)通知委员会,根据法案第7(1)条的规定提供详细信息;
  • (在收到初步通知后的两个月内)向委员会定期提交报告,详细说明迁回维尔京群岛的进展情况;
  • 确保获得许可的金融服务业务与迁入的管辖区内的任何其它业务保持分离,包括在该管辖区内的任何其他相关实体的业务;
  • 保证继续遵守所有维尔京群岛的法律,除非本法案另有规定或更改;以及
  • 确保在其迁入的管辖区法律范围内运作,不违反该司法管辖区的法律。

3.3 被许可方在另一个司法管辖区能运营多久?

被许可方只有在该法案生效期间才被允许在另一个司法管辖区运营。

3.4 被许可方在重新迁回维尔京群岛后应做什么?

被许可方必须在其迁回后七(7)天内将其迁回维尔京群岛的事宜通知委员会。

3.5 如果被许可方在该法案到期后没有重新回到维尔京群岛会怎样?

被许可方将被视为永久离开维尔京群岛,并可能受到强制执行。

3.6 如果被许可方有充分的理由在法案到期后不搬迁回维尔京群岛,该怎么办?

被许可方应在该法案到期后的七(7)天内向委员会提供其理由。委员会可以考虑其理由,并将决定告知被许可方,并据此提出任何相应的要求或实施行动。

3.7 如果被许可方重新回到维尔京群岛,并希望在与其主要或注册办事处不同的处所进行经营,会发生什么情况?

被许可方必须在其返回的七(7)天内将其主要办公室即将变更或已变更的信息告知委员会,并在公司事务登记处注册处备案办公室变更信息。在上述情况下,被许可方不需要缴纳任何适用费用。

在维尔京群岛内部迁移

4. 根据法案,因公司注册办事处或从事金融服务业务的处所遭受损害,或其经营场所之后不适宜进行商业活动,被许可方可以迁往维尔京群岛的另一处所。

4.1 内部迁移适用于哪些人?

在维尔京群岛上拥有公司实体的、法律规定的所有被许可方。

4.2 被许可方迁移至维尔京群岛的另一办公室或经营场所后该怎么办?

在搬迁日期后一个月内或在《公报》刊登法案后(以较晚时间为准)通知委员会,根据法案第6(2)条的规定提供详细信息。

4.3 如果被许可方在维尔京群岛内部迁移,是否会收取任何费用?

  • 被许可人临时迁往其注册或主要办事处以外的办公室或经营场所,并已根据法案通知委员会,此迁移不会被视为其主要办事处或注册办事处的变更,因此不应支付任何费用。
  • 被许可方在法案到期后三个月内未在其主要和/或注册办公室恢复运营,将被视为永久搬迁,需向委员会和公司事务注册处分别缴纳相关申请、审批和备案费用。

4.4 如果被许可方未能在其主要和/或注册办公室恢复业务,而是因为不可修复的损坏或其主要或注册的办公室内无法进行业务运营,而永久地迁移到一个新地点,该怎么办?

被许可方必须于法案期满3个月后的7天内通知委员会这一事实。被许可方不需承担委员会或公司事务登记处进行主要或注册办公室变更的任何相关费用。

延期

5. 法案规定:允许在维尔京群岛经营的被许可方和其他人士员在履行其义务时申请进一步延期,此前延期于2017年9月7日到期。

5.1申请进一步延期需要什么条件?

在《公报》刊登法案之日起七日内,被许可方或其他人士必须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下列信息:

  • 未清偿债务;
  • 之前准许履行义务的延期日期;
  • 希望获得的延期期限;以及
  • 需要考虑批准延期的因素。

5.2 根据法案,被许可方是否需要缴纳要求进一步延期的任何额外费用?

若申请及/或批准进一步延期,则有关延期的费用并不适用。

在另一司法管辖区居住(董事及授权代理人)

6. 根据法案,被许可方须根据法律规定在维尔京群岛拥有一名董事或授权代理人,在法案生效期内其董事或授权代理人可在维尔京群岛以外的管辖区居住。

6.1 如果被许可方被要求居住在维尔京群岛的董事或授权代理人居住在维尔京群岛外,该被许可方应如何处理?

  • 被许可方在居住地发生变更或在《公报》刊登法案后一个月内(以较晚的时间为准),必须将该事实通知委员会,并提供该董事和/或授权代理人在所居住的司法管辖区的地址。
  • 被许可方董事和/或授权代理人返回维尔京群岛七(7)天内,被许可方必须通知委员会其在维尔京群岛的居住地址。

清偿罚金

7.根据法案规定,委员会2017年9月7日之前对被许可方或其他人士征收的行政罚金,此日期之前若还未清偿,被许可方或其他人士可会向委员会书面申请延期缴纳罚金或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解清偿。委员会将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延期缴纳或分期付款清偿的申请。

7.1 延期清偿罚款申请应包括哪些内容?

  • 延期期限;以及
  • 确定所寻求的延期时间时所考虑的因素

7.2 申请以分期付款方式缴付罚款应包括哪些内容?

  • 被许可人或其他人士希望完成分期付款的日期;
  • 预计将支付的分期付款总额;
  • 分期付款的频率(如每周、双周、每月等);
  • 每笔分期付款的金额;以及
  • 决定付款日程表所考虑的因素。

在委员会和公司事务登记处备案

8. 如果被许可方或其他人士被要求在2017年9月30日或之前向委员会或公司事务注册处备案,允许此人在《公报》刊登法案后七天内对相关事项进行备案,而不需缴纳其它罚金。

8.1 被许可方或其他人士在七天内未进行备案,是否会受到任何处罚?

如果在七(7)天的时间内提交申请,将不会受到逾期的处罚。

8.2 2017年9月30日是在公司事务登记处登记进行董事登记的截止日期,处罚取消是否包括这一时间?

是的。董事登记册的备案截止到2017年9月30日,在《公报》刊登法案之后七(7)天内,逾期提交的董事登记册没有额外的惩罚。

作为损失理算师开展业务

9. 法案生效期间,有关损失理算师的许可会被取消,但允许这些人向委员会登记。

9.1 损失理算师应如何向委员会登记?

所有保险公司应确保在法案生效期间,为提供损失理算服务而保留的每一个人填写损失理算表(LA-1表格),并提交给委员会。

9.2 如果损失理算师已经离开维尔京群岛怎么办?

于2017年9月7日开始在维尔京群岛开展业务的所有损失理算师,无论其是否仍留在维尔京群岛,都应填写 LA-1表格。

9.3 表格什么时候提交给委员会?

表格应在《公报》刊登法案后十天内提交。

9.4 在哪里可以找到LA-1表格 ?

LA-1表格可以在委员会网站www.bvifsc.vg上保险表格库中找到。



(注:*本篇为中文译文,仅供参考,一切以英文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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