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公司存续证明
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服务委员会(FSC)于2015年4月13日正式宣布通过VIRRGIN系统申请公司存续证明的用户现可选择于BVI香港办事处领取。此附加服务免费向所有VIRRGIN系统用户提供。
用户只可通过VIRRGIN系统申请于香港办事处领取存续证明,因此为非人工服务,用户不可直接联系BVI香港办事处作出相关申请。
证书领取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10点至晚5点 (节假日除外)。
证书领取由提出申请之VIRRGIN用户负责安排。
如欲获取有关于香港办事处领取公司存续证明的更多信息,请发电邮至HKService@bvifsc.vg
居于香港之申请人,请发电邮至委员会亚洲代表 伯顿·查尔威尔 chalwellb@bvifsc.vg
成为注册代理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金融服务委员会 申请从事BVI信托及公司管理业务牌照须知
若计划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从事信托及公司管理业务,申请人必须向金融服务委员会申请获得牌照。据BVI《银行与信托公司法案(1990)》,现有五类信托牌照可供申请,各类牌照之业务范围如下:
- 第一类信托牌照 – 发牌之业务目的为进行信托业务及企业管理业务。
- 第二类信托牌照 - 发牌之业务目的仅限进行信托业务。
- 第三类信托牌照 - 发牌之业务目的仅限进行企业管理业务。
- 第二类受限信托牌照 – 一个第二类信托牌照可能会以受限形式发出。获发第二类受限信托牌照的申请人除可进行列于宣誓承诺书上不超过50个信托业务外,不可进行信托业务。
- 第三类受限信托牌照 – 一个第三类信托牌照可能会以受限形式发出。获发第三类受限信托牌照的申请人除非提供公司董事、管理人以及名义股东之信息,否则不可为于维京群岛注册的公司提供企业服务。
若准备向委员会提交有关持牌业务的申请,申请人必须使用 核准表格及相关指引。 信托牌照申请人需填妥下列表格:
(i) 通用部分 – 申领金融服务业务提供者之牌照或证书
(ii) 第一部分 – 申领金融服务业务提供者之牌照或证书
(iii) 第二部分 – 于申领银行或信托业务牌照所需之额外信息
(iv) 第五部分 – 申请人自愿提供之额外信息;以及
(v) 第六部分 – 声明
准备申领牌照
申请人必须完成填妥所有核准表格以申领牌照。然而在申请人能够完整提交一份满意的申请前,仍有大量准备工作需要完成。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前,可考虑如下准备步骤:
- 决定即将从事的业务类型及业务牌照类型
- 下载下列文件
- 根据《2009规管条例》的要求准备一份商业计划书。相关监管条例条款如下:
- 第一部分:业务原则
- 第二部分:第一章 – 牌照
- 第二部分:第二章 – 合适性标准 (详见《2010规管条例修正案》有关适合性标准的修正)
- 第二部分:第三章 – 管理与控制
- 第二部分:第四章 – 合规
- 第二部分:第五章 – 外包
- 第二部分:第六章 – 财务报表及审计
- 第二部分:第七章 – 客户资产
- 第二部分:第八章 – 其他义务与限制
- 第五部分 – 信托公司和企业管理公司 (申请人若要开办一个管理信托公司,则须遵从《2009规管条例》中有关“其他牌照要求[管理信托公司]说明(xxx) – (xxxvi)”的指引并满足其中“第五部分第二章-管理信托公司”中的相关要求)
- 决定如何满足企业管制的相关要求(谁来担任本地董事,高级职员,合规主任,洗钱报告官等)
与委员会的前期交流
申请人递交申请前,建议与金融服务委员会开展几次预备性交流讨论,以确保申请人完全了解申领牌照的步骤及要求,同时也让委员会能够及时发现问题,便于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有机会解决这些问题。
提交申请
申请必须通过一个获授权的BVI注册代理人或法律代表提交。于委员会官网可找到 注册代理人名录 。
通常,于委员会官网亦可找到法律代表人名录。然而BVI金融服务委员会不为任何法律代表背书,亦不会推荐名单上的任何律所,且它们亦不受委员会规管。
在提交申请之前,请注册代理人或法律代表检阅所有申请文件是非常必要的,以确保申请满足所有规管要求,包括《核准表格及相关指引》、《2009规管条例》、《核准法人制度指引》、《2008国际反洗钱及反恐融资准则》及其修正案、《2008反洗钱规管条例》及其修正案以及其他相关法案及准则。
申请人不应依靠委员会的审核来发现错漏和问题。不完整的申请或将退回给申请人。
费用
申请人须将一笔不可退还的申请费连同牌照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详见《2010金融服务委员会(费用)管理条例》和《2010金融服务委员会(费用)管理条例修正》。若申请费未交,申请将不予审核。
申请费、牌照费、年度牌照更新费如下表所列,且费用或有更改。申请人须确保根据《2010金融服务委员会(费用)管理条例》缴交相关费用。年度牌照更新费于每年1月31日前缴清。
规管保证金
《规管条例》第156和157条规定,依据《银行与信托公司法案(1990)》第12(4)(b)条,持牌人需向管委会交付规管保证金。上述条例亦明确了委员会要求交付保证金的目的,相关注释说明信息很有帮助。
申请人必须在获发牌照之前交付规定的保证金。比如第一类或第三类信托牌照申请人须缴纳的最低规管保证金如下表所示。保证金上限封顶100,000美元。
相关立法法规
- 《银行与信托公司法案(1990)》
- 《2010规管条例修正案》
- 《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法案》
- 《2001金融服务委员会法案》(及其修正案和其他相关立法)
该文件修正于2017年11月14日
*本文为中文译文,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一切以英文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