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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法定执行规定

日期: 2020年 09月14日

原文出自Mourant Group

作者 Simon Lawrenson

与大多数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类似,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下的执行要求也因拟执行文件的类型及是否由自然人、英属维尔京群岛实体或外国实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以下简称《法案》)中明确规定了执行的要求:

•合同:法律要求以书面形式签署的合同,可以由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或由该公司通过书面形式明示或默示授权的代理方代表该公司签署。合同可以以同样的方式解除;

•盖章的契约和文书:法律要求以书面形式签署或盖章的契约,在下列情况下视为有效:

•盖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公章,并由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董事或其他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章程授权的个人作为见证人证实公章有效性;或者

•其被明示或被明示作为契约执行,并且被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一个董事或者其他被该公司明示或默示授权下的代理方签署,

•授权委托书:在遵守其公司章程的前提下,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可以通过一份书面文书任命其为委任代理人。委任代理人的委托书可以通过契约的方式签署,也可以由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明示或默示授权的代理方进行任命。授权书通常以契约形式存在,并由公司的一名或多名董事签署。

值得注意的是,应始终查阅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公司章程,以确保任何超过法案规定的额外的执行要求被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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