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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私人投资基金制度的注册登记

日期: 2020年 10月05日

撰文:JEFFREY KIRK律师,管理合伙人; REBECCA JACK,高级律师

《2019年证券及投资商业(修订)法》(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Business (Amendment) Act, 2019)已于2019年12月31日生效,为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私募股权基金和其他闭端型基金引入新的规管制度。该条例设定了新的基金类别  —  「私人投资基金」[1]  —  需要向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服务委员会(FSC)提出申请,以及为达到取得FSC的「认可」资格,需要符合若干指定的标准与条件。同时,也发出用以补充该条例的法规(该等法规)作为主要法例。为便于参考,在本简介内,我们会把该条例和该等法规指述为私人投资基金制度(PIF制度)。

[1]不与开端型私人基金(此乃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项下另一基金类别)混淆。

为何作出改变?

PIF制度的演变主要受到极端的力量驱动。特别是,欧盟希望在各个离岸司法管辖权区的闭端型基金活动有更多的透明度。此举导致了当地的规管变更,不仅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还有在开曼群岛、百慕达和其他地方。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回应是,要与任何其他地方所制定的规定贯切一致。

此举有问题吗?

英属维尔京群岛闭端型基金的发售和操作,向来需受限制,且紧贴着PIF制度现时所列的规定,因此,不太可能会有很多基金需要改变他们现正进行的事情。PIF制度实施的提交文件存档规定,大致上跟经已适用于很多英属维尔京群岛开端型基金的文件存档规定相同,因此,对于英属维尔京群岛闭端型基金要遵守规定,不可能会是太困难或昂贵的。然而,制度的变更还有要求私募基金和闭端型基金需要检视他们的结构、组织文件和受委任人,以确保符合全部规定。

为让客户理解规定的内容,我们首先介绍「私人投资基金」的定义。

何谓「私人投资基金」

「私人投资基金」被界定为具备下列情况的公司、合伙企业、单位信托或任何其他机构:

·         集合及汇聚投资者的资金,以作集体投资和分散投资组合风险的目的;及

·         发行基金权益[1],而该权益赋予持有人有权可享有收取一笔乃参考公司、合伙企业、单位信托或其他机构的净资产的全部或部分中一个比例权益的价值,计算得来的款额。

可以马上确认属为基金的主要指标的主要因素,是集体投资、风险分散,以及投资者有能力收取按实体净资产值为计算基准的回报等的概念。倘实体公司不具备以上特点,便不属私人投资基金,不会受到PIF制度法例的影响。这会把诸如控股公司和合资公司的结构和安排括除在范围之外。

FSC的认可

除非获得FSC认可作为私人投资基金,又或获得豁免,否则,实体公司不得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境内或从英属维尔京群岛境内,作为私人投资基金经营业务,或作为私人投资基金使其自身维持经营业务。作出认可后,FSC会把基金的名称,登录在私人投资基金登记册内。

倘符合以下条件,FSC会认可私人投资基金:

·         基金是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或英属维尔京群岛境外国家的法律,合法注册成立、登记注册、构组或组织;及

·         基金的组织文件指明:

o    基金不获授权设有逾50名投资者;或

o    认购或购买基金权益的邀请应当仅以私人方式[2]作出;或

o    基金权益按该等规例或会订明的最低首次投资额(目前是100,000美元)仅向专业投资者(获豁免投资者除外)发行;及

·         基金符合该等规例订明的该等其他条件;

·         于获认可后,基金将遵守PIF制度的条例、该等规例,以及任何适用于基金的实务指引;及

·         认定基金不违反公众利益。

私人投资基金将会需要根据基金的组织文件内载投资者人数或种类的限制,或发售权益的限制,负责营运,并负责存置财务纪录。

获委任人士及其他的服务提供人

跟传统的开端型受规管基金不同,私人投资基金无需委任基金管理人、基金行政管理人或托管人。然而,私人投资基金必须指派「获委任人士」负责基金财产的管理、估值和保管。要合资格成为获委任人士,获委任者无需属于个人,亦无规定拥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居籍。获委任人士可能是获得FSC或认可司法管辖权区的其他监管机关发牌的人士,或可能属于独立第三方,或具备指定职责的经验的董事(或,合伙人,或,受托人)。获委任人士须独立于获委任负责估值程序的人士。倘他们属于同一人士,那么,便须实施避免利益冲突的有关手续。

倘私人投资基金被构组成为一家公司,则基金必须时刻设有最少两名董事,最少其中一名属为个人。基金亦必须设有审计师(尽管该审计师无需驻在英属维尔京群岛)。

同时,私人投资基金必须设有「获授权代表」,其获赋权进行实体公司与FSC之间的联络。在大多数情况下,该岗位由实体的注册代理人(注册办事处服务提供人)担任。

基金亦必须委任一名反洗黑钱报告主任(反洗黑钱报告主任)。通常,此职位由董事或基金的行政管理人(如有的话)担任。务须留意,私人投资基金必需遵守「了解你的客户」规定,并需把遵守反洗黑钱规定的文件存档。若实体公司需要根据《通用报告准则》或《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作出汇报,那么当然需要委任一名人士负责处理有关的申报工作。

诚如文首所述,大多数的英属维尔京群岛私募股权基金或闭端型基金在新的PIF制度之前,已设有上述岗位的获委任人。然而,本所建议客户确定,已恰当地为这些岗位物色人选,并把其文件更新,以具有明文的提述新的规管制度。

持续规定

私人投资基金必须遵守若干的持续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         在发售条款内包含该等规例所规定的规管性披露规定;

·         就基金财产的估值,保持一套清晰且全面的政策;

·         在作出某些重大变更的14天之内,通知FSC;及

·         存置财务纪录,有关纪录需足以列示并说明其各项交易,以及能够随时让人可对其财务状况作出合理准确的判断。

费用

根据PIF制度,认可基金的申请费为700美元。首次认可费为1,000美元,此后,须每年度缴付认可续期年费1,000美元。

现有实体公司的处理

认为本身属于新PIF制度范围之内的现有实体公司,会获得一段过渡期以便办理注册登记。该过渡期已于2020年7月1日届满。本所鼓励,仍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相关实体公司,由于现时已有违法定的规定,故此务须马上寻求专业法律咨询意见。

[1]「基金权益」一词的定义未获界定,惟不消说其意思乃指股份(倘基金属为公司)、合伙企业权益(倘基金属为合伙企业)及单位(倘基金属为单位信托)。

[2]「私人方式」一词的定义在《2010年证券投资商业法》内作出了较广泛的界定,从而彰显不包括公开发售的意图:「私人方式包括藉下述形式作出邀请:(a)向指明人士(不论如何描述)作出邀请,并且不是旨在为了达致基金的权益可让其他人士或大量人士得到的;或(b)藉提出邀请的人士与投资者之间的私人或商业关系的理由而作出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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