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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追讨外国律师费的最新情况

日期: 2020年 07月29日

多年来,在东加勒比最高法院(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席前进行诉讼争议的诉讼人,享有可追讨由诉讼人的外国律师所产生讼费的权利,是根据普通法原则管限的,这意谓倘该等费用是在必须和合理情况下产生的,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律师收费单上申明为代付款的话,便可追讨该等费用(MccullieButler [1962] 2 QB 309)。

《法律职业法》(《法律职业法》)于2015年制定。第18(1)条规定,不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律师登记册上注册的人,从事「法律执业」,或故意装作(其中包括)法律执业者,即属罪行。第18(3) 条规定,「任何人不可就其姓名不在律师登记册注册的人 [ 或,与第(2)款有关的人 ] 以法律执业者身份行事,亦不可就在任何诉讼、案件或事宜中所做的任何事情,追讨任何费用。」第2(2)条载列少许通告及帮助不大的「法律执业」定义,当中「法律执业」的意义被界定为「不论是于本《法律职业法》生效之前或之后,根据任何法律获得认可,作为法律执业者身份进行执业,或承担或履行法律执业者的职能。」

2020年3月30日,上诉法院交付进一步的判词,当中澄清《法律职业法》制定后追讨外国律师费的范围(Gany Holdings (PTC) SA  Khan BVIHCMAP 2018/0045)。根据判词的首段指出:

于2015年11月11日「自《法律职业法》」生效以来,第18(3)条的解释与适用范围一直成为很多诉讼的目标事宜」。

藉着了解该等判决,会对Gany一案的裁决有最佳的理解。首先是Garkusha Yegiazaryan BVIHCM2015/010。于案件中,上诉法院本身主动,并就一项讼费担保的书面申请,拒絶就伦敦律师将会产生讼费的担保颁令,理据是有关律师看似进行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执业,因此干犯第18(1)条项下的罪行(Garkusha Yegiazaryan BVIHCM2015/010)。该裁决在对第18(1)条的引述是错误的,因为在第18(1)条范围内的罪行没有域外效力(第Section 2(2)条)。于Shrimpton Scriven BVIHCMAP 2016/0031一案,上诉法院的其后裁决确定了该个论点。虽然Shrimpton一案裁定,Garkusha一案在其倚赖第18(1)条时被错误裁决,惟上诉法院裁定,第18(3)条与第18(1)和(2)条的法律操作是分离的,因此,构成作为法律执业者身份执业的任何行为,均须受追讨讼费的法定禁令所规限。

此说法遗下了作为法律执业者身份执业,究竟是包含什么实际内容的疑问。Garkusha一案对这问题的态度极之广阔,因为包含了任何「大致上被视作为协助进行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事宜」的行为。

GANY的判决

Gany一案产生的主要问题是,《法律职业法》施行之前已产生的讼费须否受讼费追讨禁令的规限。上诉法院裁定,针对追溯效力的推定具有可收回《法律职业法》制定前已产生讼费的效力,以及第18(3)条不适用于该等讼费的效力。

Gany一案产生的第二个问题,可能是长远具有重大意义的。当中产生的问题是,胜诉申索人是否享有权利可追讨涉及委聘英国讼费专业人员(English Costs Draftsman)编备讼费收费单的费用。或许,除却那些显而易见的工作之外,讼费专业人员的唯一直接工作证据是,他的工作包括「遵守《欧洲煤钢共同体(ECSC)法则及实务指示》审阅文件存档和起草讼费收费表」。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并不存在讼费专业人员,而且这项工作有可能是一直由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律执业者负责的,因此,适用的每小时收费率可能更高。

涉及的讼费专业人员(明显地)不是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执业者,且不是受聘于诉讼的实质行为中。他的唯一职责是编备符合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则的讼费单,以及或许给予辅助性的咨询意见。法院认为,讼费专业人员的工作是「律师工作」(参见Crane  Canons Leisure Centre [2007] EWCA Civ 1352)。故此,讼费专业人员的工作是,大致上协助进行英属维尔京群岛诉讼的工作,因此,有违第18(3)条的追讨条文。

上诉法院裁定,每宗案件应取决于其本身案情,并且就讼费专业人员的岗位而言,并无制定任何硬性和严格的规则。然而,本部份裁决引致的困难是,若Gany一案的讼费专业人员正进行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执业的话,那便难以明白,他的岗位与任何其他讼费专业人员的岗位会有什么分别。虽然,可以理解的是,讼费专业人员的某些职能,或会涉及进行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执业,例如:须就讼费作出与提供优惠有关的咨询意见,假如大部分牵涉编备讼费单的刻板式和数字上的工作处理,构成进行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执业的话,那么,便很难看见该些工作处理与其他类别的诉讼支持职能有什么差别。这样,该裁决有可能会因此进一步限制了可避免苛责非难第18(3)条的可能。

撰文:ANDREW WILLINS律师、FRASER MITCHELL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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